一、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特点: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劳动争议的 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其中包括代表劳动者利益的 工会组织)。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争议的分类。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 两类;按照劳动争议一方劳动者人数的多少,可分为个人的争议和集体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同,可分为个别争议与团体争议;按照争 议发生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还可以分为合同争议和法律争议两类。 

    劳动争议的范围。我国曾经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我国劳动 争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 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 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执行、变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 他劳动争议。

 二、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哪些机构有权来接受并且处理劳动争议的案 件。根据劳动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 理的机构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 法院三类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依法 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主要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三方组成。 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 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 议的预防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申请,依照事实及时调解;对当事人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当事人民主协商;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 利。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 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县、市、市辖 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 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人员的组成包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 方面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办案原则是先行调解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 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人 民法院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重要机构。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的主要处理方式: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 和诉讼四种方式。 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 见的处理方式。和解不受程序约束,也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力,当事人仍 有申请调解、仲裁或起诉的权利。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者从中调和,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 处理方式。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裁断 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方式,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 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理和裁 判来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

 四、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处理程序 

    对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针对争议的不同内容规定了不同 的处理方式。

  《劳动法》第 84 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 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应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普通的劳动合同争议程序是一样的。 对于职工一方在 30 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办 案规则》规定了特别的处理程序,具体有:管辖、受理、仲裁庭的组成、 开庭仲裁、调解、裁决、仲裁时限、汇报。 关于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当事人应当在自己知道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