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概述 

    掌握劳动法执行的主体和内容。

    狭义上在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的权利,指的是劳动监察。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 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广义上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察还包括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群 众自发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情况。 

    特征:

        ①具有法定性,劳动监察及程序直接为法律所规定;

        ②行政性,劳 动监察属于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 监督;

        ④惟一性,在劳动监督关系中,惟有劳动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 法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 

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机构的设置 

    《劳动法》第 85 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 规的监督检查。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执行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是通过设立专门的 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门的劳动监察员来实施监察工作的。 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劳动 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 廉洁;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业务工作 3 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劳动监察的内容主要指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 情况;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享有下列权利: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 分权,劳动监察机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权利。 重点掌握劳动监察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