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工会的性质是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

     法律地位:

        第一,惟一性。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二,独立 性。工会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 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工会 具有法人资格。新《工会法》第 14 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 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 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职工民主参与 

    我国《劳动法》第 8 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 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指出,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形 式指通过工会或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 企业。 另外,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参加公司监事会的形式对企业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