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 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1.宪法。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 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即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来源和植根于现实, 并正确反映劳动领域的基本现状和发展根本。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体现在个方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 具体权利。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 务,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3.在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出现冲突时,应注重保护 劳动者的利益。 

(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 《宪法》第 45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 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 70 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 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1.我国劳动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劳动者的公平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保险、职业培训、劳 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地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动法》第 14 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 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1.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分配自主权及辞退权, 劳动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 

    2.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1.三方性原则,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 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 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职业培训、 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 等)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2.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 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中规定了三方机制运作的基本框架。

    3.三方性原则也在我国法治的实践中得以运用: 

    (1)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2)省级三方机制全部建立。 

    4.我国贯彻三方性原则仍存在很大不足之处。 

    (1)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须进一步增强; 

    (3)三方机制运行的社会影响力不大; 

    (4)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 

    【提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考生需特别注意。


一、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

(2)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 

(3)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休假、 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二、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简答)

 劳动法与民法;劳动法与经济法;劳动法与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 障法。 

三、劳动法的体系(简述) 

(1)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2)劳动就业法; 

(3)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4)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女工未成年 工特殊保障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职工奖惩规则。 

(5)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 医疗保险法、遗属津贴。 

(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司法程序)、 集体协商争议(行政调解程序)、集体合同争议(同劳动争议); 

(7)劳动检查监督法——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职权;

(8)工会的法律保障——结社权、协商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对人的适用 范围。

《劳动法》第 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 法执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企业形式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等。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也依照劳动法执行。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 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 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