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 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分类:可按不同形式进行分类,应重点掌握。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 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实 际生活中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制定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劳动法 律关系。
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 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 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 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 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 有国家强制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 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 16 周岁;是统一的、不 可分割的;只能由本人亲自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 能力可能收到一定的限制。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劳动 活动,实现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基本 生活保障,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四、劳动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 只是表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并 不是现实存在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事实的种类 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 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 事实。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目 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 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四大类。
(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 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三)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 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 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 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 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 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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