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识记:消极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或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应用:义务的内容

  (一)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

  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

  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2)在履行

  职务时不得越权(3)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公司管理状况(4)出席董事会、监

  事会,并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来发表观点(5)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

  提供公司资料(6)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

  (二)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 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

  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2.不得利用职务获取非法利益;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

  财产;4.竞业禁止义务;5.限制自我交易义务;6.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7. 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

  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1)两类义务的属性不同(2)两类义务的功能

  不同(3)两类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同(4)责任形式也不同

  3.领会:商业判断原则:是对注意义务的豁免原则,是指只要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便事后在公

  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

  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领会、应用:责任的种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

  件:(1)对公司负有义务;(2)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

  消极行为;(3)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4)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主要

  是商业判断原则的豁免和股东(大)会的追认)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民事责任,一般属于侵权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责任构成要件为: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观

  过错、股东利益受损的客观后果以及因果关系

  2.领会、应用:责任形式

  (一)民事责任: 1.确认行为无效;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返还财产或

  损益;

  (二)刑事责任: 1.商业受贿罪;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只有国有公司的董

  事,经理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3.职务侵占罪;4.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