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识记: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 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征税主体的概念: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税权的一方当事人。
3.纳税主体的概念: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客体的概念: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和作 用的客观对象。
领会:
1.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 会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税收法 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
(4)税收法律关 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 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即税法主体权利和税法主体义务。它决定 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其核心。从范围上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 括征税主体的权力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的权力与纳税主体的义务,征税主体的义务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往往是 相互对应的。
应用:
1.税收法律关系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 关系。
2.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1)变更的原因:
①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 化;
②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③税收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 式的变化
④税法的修订或调整⑤不可抗力。
(2)终止的原因:
①纳税人完 全履行纳税义务;
②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
③纳税义务人具备 免税的条件;
④有关税法的废止;
⑤纳税人的消失。
第二节 税权及其基本权能
识记:
1.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 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
2.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它是指国家选择某一征税对象向相应纳税 人强制无偿征收一定比例的货币或实物的决策权。
3.停征权:是指国家决定停止征收某一种税收的决策权。
4.减税权:是决定对某些纳税人减税的权利。
5.免税权:是决定对某些纳税人免税的权利。
6.退税权:是征税机关拥有的依法办理退税的权利。
7.加征权:是税收机关依法依法对某些纳税人按照纳税额加征一定成数或 倍数税款的权利。
8.税收检查权:是税收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和对税收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
9.税收调整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税法规 定的部分税收内容进行增减、修订和补充的权利。
领会:税权的特征:专属性、法定性、优益性、公示性、不可处分性
应用:开征权何以成为税权的核心权能、如何规范征税主体税权的行使: 开征权是税权的核心权能,它是指国家选择某一征税对象向相应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一定比例的货币或实物的决策权。简而言之,开征权是指国家 决定开征某一种税收的权利。国家开征一种新税,就意味着将某一类财产 或特定的行为确定为征税对象,而将征税对象所涉及的某些单位和个人确 定为纳税义务人。国家开征一种税,是将一部分财产从纳税人所有转为国 家所有。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开征 权是国家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只有国家才是开征权的权力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是 集中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立法形式实施的。
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
识记:
1.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是指确认和保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 税权关系的法律制度。
2.分税制的概念: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划分税 种和管理权限,实行收支挂钩的分级管理财政体制。
领会:
1.税收管理体制的类型:依照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状况,可以 将税收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
①中央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的权限很小。
②地方分权型。其税权集中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 的权限较小。
③集权与分权兼顾型。中央政府集中掌握主要的税权和税种 收入,地方政府掌握次要的税权和税种收入。
2.税收管理体制建立原则:
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②权、责、利有 机统一的原则
③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3.中央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4.地方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 (尚未开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 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
5.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税收收入: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证券交易税。
6.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1994 年 1 月 1 日
第四节 纳税人权利
识记:
1.纳税人权利的概念: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实体法方面的权利,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权利。
2.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税收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选择申报方式权、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权、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取得代扣、代收手 续费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收救济权、请求国家赔 偿权、控告、检举、举报权等基本权能。
3.税收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4.要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5.申请减免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6.申请退税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 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 求退还多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 退还。
7.陈述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
8.请求回避权: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选择申报方式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 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领会:
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进步或不足:
(1)进步:对纳税人的 权利还是给予了比较充分的保护,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纳税人权 利保护体系;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更具体明确;《实施 细则》一方面给予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保护纳税人合法 权益方面实现了突破。
(2)不足:在中国宪法中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明确 规定;中国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只是维护纳税人权利的一个方 面,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法定权利落到实处;权利救济方式的执行不 佳。
应用:如何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①尊重人权,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 法理念。
②制定税法通则,全面保障纳税人权利。
③建立协调税收执法权 与纳税人权利冲突的机制。税收执法权与纳税人权利冲突协调机制构建, 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明确税收执法的权限。(2)强化税收执法机关 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协助。(3)完善税收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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