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和根据
识记: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 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 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2.税收的分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分为以下五类:
①流转税是指以商 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种。
②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 税对象的税种。
③行为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 以征税的税种。
④资源税是指以占用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 税对象的税种。
⑤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2)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划分为
①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 负的税种;
②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自己不直接承担 税负的税种。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支配权的不同,划分为
①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 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②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③中 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税种。
(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划分为
①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 标准,征收的税种。
②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 征收的税种。(我国现行的各种流转税大都属于从价税,但消费税中的啤酒, 黄酒,汽油,柴油属于从量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属于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划分为
①普通税是指用于国家财政经常 开支的税收
②目的税是指专款专用的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 社会保障税等)
(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领会:
1.税收强制性: 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 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
2.税收无偿性:是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 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
3.税收固定性:是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 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 征。
4.税收的本质特征:税收的根本性质,即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一方主体 的依法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应用:
1.税收的根据: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根据, 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原因,国家职能和 社会需要的发展是税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是 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内因,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外阴,只有当引 起税收的内因和外因同时起作用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税收现象。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识记: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 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或 规范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 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简言之,税法 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税收分配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它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一国家与纳税人(包括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 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 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主要是通过中央税和地方税以及共享税 的划分体现出来,
第三,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 配关系。
3.税收征管关系: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 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管理关系,我们称之为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主要包括四类: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
4.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为依据, 对纳税人、扣辙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 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的过程。
领会:
1.税法的特征:
①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②税法是以确认税收 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③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④税法是实 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2.税务管理关系:税务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教材采用狭义 概念,狭义的税务管理是指国家国家征税机关为保证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对具体的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行为。
3.税款征收关系:是指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 事人之间就税款收缴入库事项所形成的管理关系。
4.税务检查关系:税务检查关系包括税务监督关系和纳税检查关系。税务 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节 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识记:
1.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 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一方面,税法是调整 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的规范,所以其具有各种规制功能,另一方面,税法 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体现,所以其具有各种社会功能。
3.税法的规制功能: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 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4.税法的社会功能:税法的社会功能包括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和社会公共功能。
5.税法的作用:
(1)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2)税法 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①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
② 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③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
④税法保证 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3)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 益的维护作用
(4)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领会:
1.如何理解《宪法》第 5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据法律纳税 的义务”?:一般认为,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体现了税收法定原 则的精神。但表述不够全面和准确;
(1)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 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2)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 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单位是我国的主要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 有宪法依据。
第四节 税法的要素
识记:
1.税法要素:税法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或课税要素,一般是指各种 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
2.税法的定义性要素:税法的定义性要素即税收的法律术语,包括税法概念,税法名词等,具体是指对各种税收法律现象或是实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 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税法的规则性要素:税法的规则性要素即税法的行为规范,这是狭义的理 解,不同于广义上的认识,不包括税收的法律术语和基本原则,仅指国家 具体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一种逻辑上周全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4.税法的原则性要素:税法的原则性要素即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础理 论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认识税 法的本质,而且也有助于指导说法的创制和实施。
5.税法主体:是指依据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及税法权利 和税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两类。
6.课税客体:又称课说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 的或依据。
7.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 量关系或比率。
8.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9.纳税期限:又称纳税时间,是指纳税义务确定后,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 缴纳税款的期限。
10.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场 所他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 施管辖的问题。
11.税收优惠: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 照顾措施。
12.税收法律责任:是由税法所规定的,相关主体在从事各种税收活动中所 产生的法律责任,以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纳税义务作为规则的前提,忽略存 在过错与否的因素,责任形式以制裁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为主,具有强制 性。
13.税法基本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决定于税收分配规律和国家意志,调整 税收关系的法律根本准则,他对各项税法制度和全部税法规范起统率作用, 使众多的税法规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14.税收法定原则: 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 性原则等,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 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定珍娜主体的权利义务植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 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15.税收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2)课 税要素明确原则。(3)程序合法原则。
16.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 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17.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 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
领会:
1.征税主体:理论上指的是国家级享有征税权的市国家征税权,是 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
3.纳税主体的分类:
①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及纳税义务人是指在 税收法律关系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 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②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 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当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从中国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不满一年的个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 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 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 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④一般纳税人与小规 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 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⑤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单独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仅有一人, 连带纳税人是指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因共有而负有同一纳税义务,或经合 并而负有同一纳税义务。
4.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意义:二者在增值税 法中的地位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 增值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款只能采取简易方法,不能采用抵 扣法,无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 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 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销售货 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
6.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依据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 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7.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 比例计征的税率。
8.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 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9.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 税率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或某一税种的某些税目,如消费税、 印花税的某些税目。
10.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 序合法原则。
11.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横向公平、纵向公平。
12.税收效率原则的具体内容:税收的经济效率、税收的行政效率。 应用: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冲突与协调: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 原则,既对立,又统一。从统一的角度看,它们可以兼顾;从对立的角度 看,它们需要协调。
原因在于:
(1)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是有其客 观基础的。二者之所以能够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可以相耦合。这是公平与效率统 一的客观基础。
(2)从微观角度看,遵循税收效率原则而设置的税种,有助于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内在力量,使效率损失达到最小,经济产业结构达 到合理。从宏观角度看,按照公平原则,国家通过对税种的设置与调整来 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要的导向,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再分配的合理。 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率方面,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3)按照“兼 得管理的思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兼得管理思想系指 对管理中的对立双方都要兼顾,反对片面追求一方而排斥另一方。
第五节 税法的解释、渊源和体系
识记:
1.税法解释:是指由一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税收法律 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
2.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由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作 出的解释。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3.学理解释:是指任一主体依法学理论对税法作出的解释。主要包括文理 解释和论理解释。
4.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 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 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 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5.文义解释法:又称字义解释或字面解释,是从法律规范条文所使用的字、 词、句的含义出发确定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的方法。
6.税法渊源:一般是指税法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税法的效力渊源, 也就是说,税法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 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
7.税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全部税收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8.实体税法:即税收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 职责为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程序税法:即税收程序法,是指以保证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 或者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主要规定征税机关的税 收征管程序和纳税人的纳税程序等内容。
10.税法解释的主要方法:文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历史解 释法、合宪性解释法。
领会:
1.税法解释的基本特征:
(1)解释主体的特定性,即可以对税收作 出有权解散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2)解释对象的固定性,即对象主要是作 为法律意旨表达方式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条文”
(3)解释目标的决定性, 即目标是明确税收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
2.法定解释的类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3.学理解释的类型: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4.税法解释的目的:是指解释者在法律解释活动中所要探求或阐释法律规 范的意义。
5.税法渊源的具体种类: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法解释;国 际税收条约、协定。
6.实体税法的具体内容:税收实体法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流转税法、 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法以及资源税法等。 7.程序税法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 征收、账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
应用:
1.目前有权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方向:要完善目前有权解存在 的同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法解 释主体权限应有法定性,行政解释的内容不得涉及纳税主体、征税客体、 税基、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收的增加和减免等基本要素
(2)根 据税收公平主义的要求,税法解释的方法必须统一、科学,要使适用于某 一人群的规则不会因地区、行业的不同而不适用于处于相同情况的其他人;
(3)根据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要求,必须打破行政解释垄断的现状:行政解释中,行政机关既是征税主体,又是规则制定者,角色冲突明显,因此无 法兼顾税收征纳双方的权益。
2.目前税法渊源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方向:税法渊源的现状,存在着宪法 不足、法律不够、行政法规不力等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和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不承担大量的填补立法 空白的工作,由此也导致税法规范的效力减损问题。 第六节 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识记:
1.流转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 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税收分配机制,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促 进专业化合作的精神,并使总的税收负担基本维持原来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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