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

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合同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因此也被称为合同债权请求力的保全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为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都成为债权实现的广义担保。为确保债权实现,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如债务人向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任意设置财产负担(如设置抵押或者质押等)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危及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