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 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集体协商的代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协商的代表一 方是由工会和企业来指派。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 进行推举,每方的代表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每方的代表人数人 3— 10 名,双方人数对等,并且各自确定一个首席代表,企业如果有工会,由 工会主席来担任首席代表,如果工会主席没有担任代表的情况下,应该由 工会主席来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是指派。在没有 设立工会的情况下,应该由职工民主推举职工代表,民主推举的代表必须 要经过全体职工的过半数的同意,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二、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 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我国集体合同的主体仅为企业和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

     集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 主)。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主要是指审查和备案的要 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由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地位的特殊性, 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只承担道义责 任和政治责任;而用人单位一方则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 和经济责任。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 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二者也有如下区别: 

        (1)主体不同;

        (2)内容不同;

        (3)目的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6)形式要件不同;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集体合同的签订、内容、变更、终止与解除、效力 集体合同的审查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 来负责进行的。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它集 中反映在集体合同条款上。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保险福利;

        (5)劳动安全与卫生;

        (6)合同期限;等等。

         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为:

         (1)合同期限届满;

         (2)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集体合同的效力: 

         (1)人的效力:一般发生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对雇主、对工会及其所代表 的工会会员都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还体现在它对个体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上。 

         (2)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即集体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范围。 关于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 约定的基础上,经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我国《劳动法》第 34 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 即行生效。” 

         (3)空间效力: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因集体合同的类型、层级不同而有所 差别。全国性的集体合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区性或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适用于该地区或行业范围内;企业集体合同适用于该企业范围内。根据我 国有关法律规定,现阶段我国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