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保护 

    (一)女职工劳动权的保护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是同工同酬。 

    (二)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 

            (1)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期 15 天) 

            (4)哺乳期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保护 

    (一)最低年龄限制: 我国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录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 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二)禁止招用童工:是指禁止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