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有三方主体,即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
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为:
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管理全国 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察工作;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 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等。
二、劳动安全法
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安全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2)建筑安装 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三、劳动卫生法
(一)劳动卫生法,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害有毒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 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1)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
(2)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
(3)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
(4)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
(5)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
(6)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
(7)职业病的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 任。主要是监督、检查以及事故报告处理方面的责任。
(2)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主要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 规范。
(3)规定了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4)规定了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责任。 五、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 对事故进行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种程序和具体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伤亡事故的种类:
(1)轻伤事故,即职工负伤后休息 1 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即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 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发 生的事故。
(3)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 1 至 2 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个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首先是现场人员向企业负责人进行报告,企业负责人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伤亡事故的处理,应该在 90 日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在特 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180 日。
例题:伤亡事故的处理,法律要求应当结束的期限是(C)
A.30 日内 B.60 日内 C.90 日内 D.18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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