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1.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 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其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
(2)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3)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有形动产。
(4)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5)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2.识记: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 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1941 年修正本》、《2010 年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
3.识记: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 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商事条约,按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 为双边、区域性和普遍性国际条约。其中,重要的统一法公约就是《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事项是合同的缔结,适用于 供应尚待制造的货物。根据公约第 1 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 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第二,买卖合同与公 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对第二条,公 约允许缔约国对此项规定作出保留。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是 根绝一般的理解,“货物”就是有形动产。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性货物买卖 都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①以直接私人消费为 目的的买卖;
②拍卖;
③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④公债、股票、 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 买卖;
⑤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⑥ 电力的买卖。 注:公约第 3 条规定,由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 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公约。 公约第 4 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 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4.识记: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CIF、CFR 三种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方面是 完全相同的,卖方承担的风险均在货物装上船舶时转移给买方,只能用于 海运或内河运输。
FOB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卖方的交货地点是装 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要注明装运港名称。由买方 订立运输合同。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又称“成本加运保费”。由卖方支付货 物运输保险费.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
CFR :“成本加运费”,该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有:订立运输合同、办理 出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CFR 和 CIF 不 同在于:CFR 合同卖方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
5.识记: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货物承运人;FCA 与 FOB 在价格构成上基本相同,都不包括运费、 保险费。
区别:
①FOB 只适用于海运,FCA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②在分线 划分上 FOB 是在装运港装上轮船时风险转移,而 FCA 是在货物承运人后风 险转移。 CPT:运费付至;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自货物已交付至承 运人照管之时起,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其后所产生的任何额外 费用,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6.识记:其他贸易术语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是 EXW;卖 方承担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 DDP。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识记:要约
要约在国际贸易中也称“发盘”或“发价”。根据《公约》第 14 条的 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注:十分确定,也就是说只需包括货 物、数量及价格三要素。)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2.识记:要约的生效时间、撤回及撤销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一项尚未生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 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 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毁灭。
3.识记: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一项有效 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注:有效期届满后才送达的承诺, 即通常所称迟到的承诺或逾期承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不承认 其有效性,而是将其视作为一项新要约。)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体内容的交易条件 表示接受。
4.识记: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及撤销 承诺的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承诺生效原则 是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的通知必须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及撤销:可以撤回;由于承诺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因此 不存在撤销承诺问题。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识记: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 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根据《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货物。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3)品质担保义务。(注: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公约的以下规定相符:
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 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买方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 断力,或者这种信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 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否则,应按足以 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注: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 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 下收受货物。)
2.识记: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
3.识记:风险转移
风险的转移,是指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风险转移到买 方后,若发生灭失,则买方仍支付价金。若风险尚未转移到买方即发生灭 失,则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若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话 还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的说来,是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而言包括:
(1)关于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后果《公约》第 66 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 到买方承担后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 灭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2)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第 67 条规定:
①如果买卖 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 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②对货物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除地确 定在合同下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3)路货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第 68 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 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
1.识记:根本违约
违约是指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即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 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反合同的行为,或称违约行为。卖 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不提交 有关的单证等。买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无理拒收货物、拒不履行付款手 续,不付款等。 构成根本违反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 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 知或者一个同等资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2.识记:解除合同 只有在对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时,受损方才可以宣布解除合同。可 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 外的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2)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款价 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3)预期违约的情形: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 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失效。
(4)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 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 对该批货物无效;
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 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失效;
③买方宣告对任何 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 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所设想的目标。
3.识记:损害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利益损害,另一 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1)无过失责任原则。(注:英法美采用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 一方违约,不问其本人是否有过失,都应对违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公 约》采用了英美法德原则。)
(2)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规则。(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 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 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4.识记:卖方的救济方法
买方违约的情形主要有: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 货物。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①实际履行
②给予宽限期
③解除合同
④订明货物规格
⑤损害赔偿
5.识记:买方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不交付货物、不交付有关货物的单据、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第三人对交付的货物存在权利或主张等。按照《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①实际履行
②给予履行宽限期
③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
④解除合同
⑤减价(注:《公 约》第 50 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于合同不符,无论价款是否已付, 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⑥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⑦提前、超量 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⑧损害赔偿
历年真题回顾: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条件。(2020.10; 简答第 31 题;5 分)
答案:
构成根本违反合同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3 分)
二是违约的后果是违 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 以预知的。(2 分)
2.以下符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是(2020.8;多选第 23 题;2 分)
A.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不同,即合同具有国际性
B.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C.合同的标的是有形动产
D.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E.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答案:BCDE
3.对于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不同于非根本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2019.10;单选第 4 题;1 分)
A.损害赔偿 B.实际履行 C.解除合同 D.给予宽限期
答案:C
4.甲国 A 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致电乙国 B 公司:“求购 ABQ2477 型号轴 承,请按本公司提供的祥品生产 1000 件,每件 500 美元 FCA 南通港。该批 货物请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 日交货。是否同意,请于 2018 年 1 月 1 日 前来电告知。”2018 年 1 月 10 日, B 公司致函 A 公司(已签收):“同意你 方条件,可以如期交货.”A 公司对该函未予回复。后 B 公司如期发货,但 A 公司未收货。上述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 员国。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2020.8;案例分析第 36 题;15 分)
(1)贸易术语 FCA 的全称是什么?
(2)FCA 后注明“南通港”有何用意?
(3)B 公司 2018 年 1 月 10 日的函件是否构成-项承诺?为什么?
(4)若 A 公司拒绝接受 B 公司发出的货物,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案:
(1)货物承运人/货交承运人。(2 分)
(2)表明 FCA 价格术语中的指明地点,在该地货物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 管。(2 分)
(3)不构成(1 分)。因为承诺需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且应依照 要约规定的方式做出,B 公司发出的函件既没有在要约指定时间内做出, 也没有依规定的方式做出(5 分)。
(4)不违约(2 分)。因 B 公司发出的函件不构成承诺,而是成为一项新 的要约,A 公司未予回复,意味着未对该要约进行承诺,此时合同不成立 (3 分)
5.甲国 A 公司 2018 年 1 月 10 日致电乙国 B 公司:“求购某电脑配件 50000 件,每件 50 美元 CIF 天津。该批货物请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 日交货。” 2018 年 1 月 11 日 A 公司收 B 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可以按时交货。” 2018 年 4 月 17 日 A 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在检验货物时 A 公司发现部分货 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情况不太严重),遂将该情形告知 B 公司。
上述甲、乙 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 以下问题。(2019.10;案例分析第 36 题;15 分) (1)贸易术语 CIF 的全称是什么?
(2)本案中风险转移的时间是什么?
(3)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A 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4)若 B 公司在接到 A 公司通知后即告知 A 公司愿派员工 3 日内赴 A 公司处 修理不符的货物,但 A 公司未予答复,B 公司是否仍可采取该行动?为什么?
答案:(1)成本加保险费、运费。(2 分)
(2)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2 分)
(3)可以要求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即要求 B 公司补交符合合同约定的 货物(2 分);
若 B 公司愿意主动修理和换货,可以接受 B 公司的主动补 救(2 分);
A 公司可以减低价格(2 分);A 公司也可以将不符的货物退 货(2 分)。
(4)可以(1 分)。这是卖方主动补救的情形,对于 B 公司的告知,A 公 司有义务进行答复,若未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B 公司即可按照通知中 提出的时间期限进行补救,A 公司不得在该时间内采取与 B 公司履行义务 相抵触的任何救济方法(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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