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法基本原理 

    1.识记:证券法 从广义上讲,证券是用以设定或证明持有人或第三者享有特定权益的 凭证,是调整政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两大基本任务和内容就是:

        强制披露与禁止欺诈。强制披露 和禁止欺诈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而保护投资者不只是在保护投资者自身 的利益,也是在保护通过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这一根本机制。 

    证券法具有以下特征:

        ①证券法主要由强制性的规制性规范构成。

        ② 证券法具有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结合的特征。 

    2.识记:证券法的主要制度 证券法的主要制度范围分为信息披露制度和禁止欺诈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分为初始披露(亦称发行披露,是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 证券依法所须作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持续披露(是证券上市后发行人以 及特定人士向投资者继续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持续披露主要有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 禁止欺诈制度的主要体现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3.识记: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过程中, 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 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须依照法律向主管机 关申请注册的制度。 

    4.识记:禁止欺诈制度 

        (1)虚假陈述是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 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陈述,致使善意投资者作出错 误的投资判断并因此遭受损失的行为。

        (2)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通过在进行交 易时拥有和使用了重要的非公开的内幕 信息,采用自己交易证券、建议他 人交易证券和泄露信息使他人交易证券的方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避免损 失的目的。 

        (3)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组织不公平地利用其资金、信息、地位等优势, 人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而使自己获利或止损的行为。 

第二节 国际证券法发行与交易的法律问题 

    1.识记:跨境直接发行 跨境直接发行是发行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经向境外监管机构申请,在 境外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在该市场交易和清算。 在直接发行模式下,发行人与境外投资者通常能够建立起直接的法律 关系;资本市场上因中间商的参与而形成的复杂的证券持有链条,可能对 发行人与境外投资者之间的直接关系形成一定的遮蔽;最后,有必要说明 的是跨境发行与交易之间的关系问题。 

    2.识记:证券跨境直接发行和交易的程序 

        (1)发行、上市前的准备。 

        (2)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通过审查、访谈和实 地调查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所包含的事项进行调查、 核实的行为和过程,以确定发行人是否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如实披露了 发行人须披露的情况。 

        (3)注册登记。 

        (4)路演。 

        (5)证券发行。 

        (6)上市或交易。 

    3.识记: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跨境发行和交易的情况下,发行人根据一国法律成立,但证券却在另一国发行和交易。该证券因系公司发行而与公司所属国的公司法具有联 系,同时与发行交易地国以证券法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法亦有密不可分的关 系。

        事实上,在跨境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是,一方 面,公司事项适用公司本国法;另一方面,跨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则适用 发行和交易地国法,即资本市场地国法。 资本市场地国的资本市场法具有混合性质,包括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 发行、上市公司的本国公司法与资本 市场地国的资本市场法之间难免会出 现重叠,例如,二者通常会对公司发行和交易的证券、股东权利、信息披 露、 公司治理结构等作出不一致的规定,因此,解决两者间的关系问题对 于跨国发行、上市异常重要。 

    4.识记: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是存托银行依据其与境外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在本国 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和对应境外发行人在其本国发行的证券(即基础 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存托凭证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主要是以下三类: 

        (1)发行人与存托银行。两者关系有以下特点:

                ①存托银行是发行人的证 券持有人名册上的证券持有人;  

                ②发行人与存托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存托协 议,二者关系多借助存托协议得以确定和调整。 

        (2)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关系以存 托凭证的规定为基础,并通过存托凭证中的“援引条款”援引适用存托协 议。 

        (3)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投资者。 

    5.识记:美国存托凭证(ADR) 美国的存托凭证分为一、二、三级以及 144A 规则下的 ADR。 

    6.识记:跨境反向收购 跨境反向收购,是欲在目标市场地国进行证券融资的外国公司,经与 选定的目标市场地国公开挂牌的壳公司达成的协议,由壳公司向外国公司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以换取这些股东持有的外国公司的股份,使该外国 公司的资产、业务并入壳公司,成为壳公司的子公司,从而达到外国公司 在目标市场地国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进一步的安排在目标市场地国进 行证券融资的资本运作方式。 

    7.识记:跨境反向收购的操作环节 

        (1)我国企业在离岸中心设立离岸公司。 

        (2)选定壳公司并与之达成并购协议。 

        (3)实施反向收购。 

        (4)收购上市后的进一步融资。 

    8.识记:对跨境反向收购的相关规定 

        (1)外国收购公司的规制:以中国为例。近年来,我国不少中小企业通过 跨境反向收购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地实现了间接上市。 

        (2)证券发行交易地国的规制:以美国为例。

                ①PIPE 发行须构成有效的 私募发行,并应及时向 SEC 办理登记注册。

                ②在跨境反向收购完成后可能 发生的上市转板交易中,遵守相关的上市规定。 

第三节 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 

    1.识记:双边证券监管合作 双边证券监管合作是指两个经济体或其证券主管机关通过签署双边合 作文件,约定并履行双边证券监管合作事务的活动。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是:可适用协助的事项、请求的要件、请求 执行的方式、所获信息的用途以及拒绝请求的情形等。 有以下不足: 

        (1)通过司法协助协定提出请求和提供协助须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缺乏灵活性,可能延误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 查处。 

        (2)许多司法协助协定条款概括、笼络,难以有效满足跨国证券监管的特定需要。 

        (3)近年来,虽然借助司法协助协定获得证据和信息呈现逐步宽松的趋势, 但各经济体订立的这类协定仍然存 在较严格的限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 了请求方充分、及时地利用这些证据和信息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2.识记:谅解备忘录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是有关经济体的证券监管主管机构之间就相 互间证券监管合作事项而签订的、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管合作文件。 

        谅解备忘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换信息。 (2)执法合作。 (3)监管机构的交流以及技术支援。 

    3.识记:多边证券监管合作 

        多边证券监管合作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机构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简称 IOSCO)。 

    4.识记:《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集中阐述了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和三十大 原则。《目标与原则》的三大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效率 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 

          三十条原则可分为两部分八大类,

            ①前四类原则,即与监管机构相关 的原则、自律原则、证券监管执行原则以及监管合作原则,构成第一部分。 

            ②第二部分包括后四类原则,核心是“被监管对象”,包括对发行人、集 合投资项目、市场中介以及二级市场监管原则。 

    5.识记:《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 

        《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由两部分构成, 

            ①第一部分载明国际披露准则,以供公司在其股票跨国公开发行、上市和 买卖时适用,规定《准则》适用于招股说明书、发行和首次上市文件等。 

            ②第二部分规定了不宜纳入第一部分的披露问题,主要是以列举方式阐述有关国家的特别规定。 

    6.识记:《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 

         《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正文主要涉及相互合 作和信息交换的原则、协助的范围、协助请求的提出和执行、信息的适用 和保密等内容。

           附件包括:①(备忘录签字方名单)、②(签署备忘录的 步骤)、③(提出协助请求的格式)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