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1.识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

  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清偿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司法介入性

  2.领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干预原则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3.破产与和解、重整

  相结合原则 4.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第二节 破产界限

  1.识记:破产界限的定义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

  可宣告债务人破产,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2.领会:破产界限的规定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领会:重整界限的规定

  重整的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

  偿能力可能的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1.识记: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

  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2.领会: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选

  任与法院选任相结合。我国采取的是法院选任

  3.领会: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一)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二)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

  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应用: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二)管理人的勤勉与忠实义务(三)管理人不得任

  意辞职的义务

  第四节 破产债权

  1.识记:破产债权的定义及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

  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

  2.领会: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债务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4.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 5.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6.票据追索权 7.人民法院认可

  以其他债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

  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

  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

  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

  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

  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10.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

  破产债权; 11.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12. 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3.领会: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1.接受申报债权的主体是唯一的,即管理人

  2.申报债权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

  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

  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

  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

  报债权

  4.领会: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

  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

  工会的代表参加,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的表决机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的 1/2 以上。(双重)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通过,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真题:下列关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 所有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B.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横权人会议,但不

  事有表决权

  D.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

  见

  第五节 破产财产

  1.识记:破产财产的定义及特征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

  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2.领会: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破产撤销权: 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

  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 是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

  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

  产受益的除外

  (二)破产无效行为: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

  违反公司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破产法的规

  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

  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

  (四)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的权利

  (五)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

  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

  第六节 破产程序

  1.识记: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将产生以下效力: 1.法院应负的义务 2.破产企业

  的义务 3.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应承担的义务 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

  人的清偿行为应向破产管理人履行的义务 5.对未履行的合同的处理:管理

  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

  事人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6.破产程序有优先效力

  2.识记: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嫌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

  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司分配债务人的

  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1.重整申请人: (1)债权人提出申请(2)债务人提出申请(3)债务人的股东

  提出申请,需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

  (二)和解: 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

  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和解申请的提出

  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和解申请的有效时间: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

  2.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通过及认定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3.识记: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

  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

  序

  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

  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

  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

  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

  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职工个

  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

  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领会:破产终结: 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

  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的程序

  破产终结的法律效力: 1.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 2.破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

  务 3.破产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4.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

  务人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真题:案例分析题:甲市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由 A、

  B、C、D、E、F、G 七个股东于 2015 年 7 月共同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人民币,发行股份 600 万股,其中 A 认购 200 万 股;B、C 各认购

  100 万股;D、E、F、G 各认购 50 万股。董事会由 A、B、C、D、E 五人组成,

  其中 A 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B 担任副董事长;监事会由 F、G 和公司一名

  员工张三共三人组成,其中 F 任监事会主席。东方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

  状况一直不佳,目前已出现严重亏损,并且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其中一

  笔是欠乙市南方公司的货款 120 万元;另一笔是欠甲市工商银行支行的贷

  款 150 万元,该贷款当时由甲市昌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另据查,东方公

  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缴足股款,但截

  至目前,A 际缴纳股款只有 100 万元,其余股东均已缴足股款。由于东方

  公司董事会成员间的经营理念分歧较大,公司内部矛盾也日益加剧,并因

  此一年多来既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召开董事会会议。此外,张三由于对

  东方公司前景看淡,前不久已主动辞任方公司的监事职务并离开东方公司。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A 未按期缴纳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 未按期缴纳股款,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张三已辞任监事职务,东方公司应如何健全组织机构?请简要说

  明理由。

  东方公司应通过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补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公司法》规

  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3)F 和 G 等曾多次努力,试图调和 A、B、C、D、E 之间的分歧和矛盾,

  但均无效果。至此,F 能否单独申请人民法院解散东方公司?请简要

  说明理由。

  不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F 持股 50 万股,不足

  总股份 600 万股的百分之十。

  (4)南方公司拟申请东方公司破产,能否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

  么?

  不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南方

  公司应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东方公司破产。

  (5)1 个月前,昌盛公司被甲市工商银行支行迫究担保责任,已为东方公

  司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 180 万元。若人民法院现已受理东方

  公司的破产案件,昌盛公司可否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

  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